申请人:鸡西市大东江冷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68780号“大东江冷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64747号“大江东网 HZDAJIANGDONG.COM及图”商标、第18879760号“大江东招聘网”商标、第18885455号“大江东招聘网”商标、第19716314号“大江东”商标、第48729211号“大东湘江”商标、第1342316号“东江”商标、第3082671号“东江 TK TK”商标、第66107911号“东江甄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53770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4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5735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5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大东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