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19360号“MA YO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90622号“MAYME”商标、第21501962号“MAYSOME DAILY&UNIQUE”商标、第7200047号“MAYME”商标、第9634214号“M•YOME及图”商标、第37552014号“MAYOPE”商标、第22141367号“MAYS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581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4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4936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3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4833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3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482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3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