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吉茶阿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3607882号“吉茶阿布JICHAAB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45575号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我局已予以核准,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