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城亘诺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萌小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4075941号“亘诺昂 CONO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经过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17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第220497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已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证明、申请商标在淘宝的售卖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9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CONOAN”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CONAN”的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