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258230号“蛋白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蛋白革 83258230

阅读:104842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温州宏茂纺织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标哆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58230号“蛋白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纯汉字词汇“蛋白革”构成,该文字构成无特殊含义,是不相关的文字组合在一起,属于典型的臆造词汇,并不表示任何含义,申请商标的…

  申请人:温州宏茂纺织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标哆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58230号“蛋白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纯汉字词汇“蛋白革”构成,该文字构成无特殊含义,是不相关的文字组合在一起,属于典型的臆造词汇,并不表示任何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蛋白革”是一种人造革,采用蛋白质复合材料(通常为动物皮革废料)与聚氨酯混合加工而成,具有环保、质感接近真皮的特点,其指定使用在“钱包; 背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本文《关于第83258230号“蛋白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蛋白革 832582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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