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尚晨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国广播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7250号“BB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9942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销售协议、网络店铺经营资质证明、网络商品展示页及消费者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1月30日至2024年0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帽”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英国新闻广播机构,复审商标应未真实在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上投入商业使用,并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持续、有效地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百度百科对英国广播公司的介绍;2、授权书、许可协议及中文译文;3、销售协议及主要信息中文译文;4、百度百科对BBC STUDIOS的介绍;5、生产协议及主要信息译文;6、线上店铺商品展示页;7、店铺售卖的相关网页及消费者评价;8、实物照片;9、宣传报道及发布的微博等。
经核实,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包含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9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协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广聚博汇(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企业(以下称被许可人)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店铺售卖的相关网页及消费者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品牌的“服装;帽”商品在网上进行了销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及发布的微博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此外,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前述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