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Theodoros Peter Paul ORNITHOPOULOS(原被申请人:GG SA)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国际注册第1734596号“GENIUS SMA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小天才”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599115号“小天才”商标、第32494444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第14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著作权证据;2、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4、申请人维权证据;5、其他相关证据。
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优先权日)向瑞士联邦提出注册申请,国际注册日期为2023年4月24日,后指定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国际通知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我局经审查核准其在第14类“贵金属及其合金、金银器、珠宝首饰、镶有宝石的首饰、首饰、镀有贵金属的珠宝首饰、贵金属制鞋饰品和帽饰品、贵金属制塑像、宝石、金首饰”商品以及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动物皮、雨伞和阳伞”商品上的领土延伸申请,专用期为2023年4月24日至2033年4月24日。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Theodoros Peter Paul ORNITHOPOULOS名下,故我局将Theodoros Peter Paul ORNITHOPOULOS列为本案现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优先权日。两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含义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第14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14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