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149574号“Dada N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ada Now 44149574

阅读:66686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大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44149574号“Dada N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及其“DAD…

  申请人:浙江大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44149574号“Dada N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及其“DADA”系列商标在“地毯、地垫”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94066号“D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54587号“D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及体系认证证书;“DADA”系列商标列表;“DADA”电视及网络宣传广告合同及发票;申请人相关报道及举办的网络活动;申请人参展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和商场采购合同及销售发票;“DADA”纸上的购销合同及对应的发票以及相关照片;“DADA”品牌的地毯和地垫等产品的图片;申请人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旗舰店;申请人和“DADA”商标及产品获得的荣誉和奖项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被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并能够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被相关公众所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DADA”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商标的核心组成部分,且均已投入市场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被申请人集团部分“达达”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达达”网上相关检索;被申请人集团及达达快递简介;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官网、附件PP应用平台及微信公众号使用“达达”系列商标页面;相关合作协议及对应发票、付款回单等;“达达”品牌宣传推广合同及对应发票、付款回单;广告宣传照片;“达达”品牌相关荣誉;第六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通知;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在先类似案例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其余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范围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4类“布;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24类“毛毯;装饰织品”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Dada Now”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DADA”,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布;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为核定使用的“无纺布;装饰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4149574号“Dada N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ada Now 441495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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