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商贺奇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唯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深圳唯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72270015号“Haatz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94641号“Haat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介绍及中文翻译;
2、引证商标品牌在韩国获得部分奖项列表;
3、引证商标在韩国的注册列表以及部分商标注册档案及翻译;
4、引证商标网络报道;
5、相关公众使用“韩驰”指向引证商标对应中文品牌的网络报道;
6、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在先案例相关决定或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坐便器;抽水马桶;原子堆;淋浴器;小便池(卫生设施);冲水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罩”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原名义深圳唯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包含如“恒达小米”、“智凡科勒”等与他人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现名义深圳唯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包含如“顾家爵星”等与他人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被驳回或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标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标识高度近似,同时结合我局查明事实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原名义深圳唯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包含如“恒达小米”、“智凡科勒”等与他人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现名义深圳唯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包含如“顾家爵星”等与他人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被驳回或不予注册。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