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137678号“英迪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英迪逊 72137678

阅读:187610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万豪国际集团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观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1日对第72137678号“英迪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酒店管理集团和酒店服务公司,其艾迪逊(EDITION)酒店已经在中国经营多年,凭借奢华高质的服务和魅力获得公众认可…

  申请人:万豪国际集团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观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1日对第72137678号“英迪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酒店管理集团和酒店服务公司,其艾迪逊(EDITION)酒店已经在中国经营多年,凭借奢华高质的服务和魅力获得公众认可,取得了很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公众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259407号“艾迪逊”商标、第69330939号“艾迪逊”商标、第69337085号“EDI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从事酒店服务行业,应知或明知申请人对“艾迪逊(EDITION)”的在先权利,其仍申请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摹仿、攀附的恶意,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有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有关万豪集团的介绍;

  2、艾迪逊酒店百度百科介绍、官网首页;

  3、万豪集团在全球经营的各艾迪逊酒店简介和照片;

  4、“EDITION”标识创作及所有权转让声明;

  5、三亚艾迪逊酒店和上海艾迪逊酒店营业执照、官网简介及部分酒店照片;

  6、酒店备品照片、会议活动照片、相关公证书、宣传活动、相关报道、宣传推销文章;

  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8、各艾迪逊酒店获奖情况、酒店住客评价;

  9、相关裁定书、决定书;

  10、被申请人名下重庆传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信息;

  11、被申请人酒店经营者信息及营业执照;

  12、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关于入住被申请人酒店的评价文章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4年8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艺术品估价;保险咨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艺术品估价;保险”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保险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英迪逊”并不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72137678号“英迪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英迪逊 721376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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