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顿•哈德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泉州市众身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58521158号“山浩螺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021807号“山浩”商标、第3804335号“MOUNTAIN HARD WEAR及图”商标、第3804338号“MOUNTAIN HARD WEA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多件商标,且大部分为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信息、不予注册的决定;申请人品牌介绍、媒体报道;美国图书馆留存的“MOUNTAIN HARD WEAR”产品目录宣传册档案;国内外期刊关于申请人“MOUNTAIN HARD WEAR”的宣传信息;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品牌介绍;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品牌的宣传报道;网络销售信息;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子公司列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抄袭品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泉州市衣赴众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2年11月13日经核准名义变更为泉州市众身贸易有限公司,专用期限至2032年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裙子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MOUNTAIN HARD WEAR及图”、“MOUNTAIN HARD WEAR”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山浩”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