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739162号“哈牛休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哈牛休三 73739162

阅读:185357 2025-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星畅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相贞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对第73739162号“哈牛休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865314号“哈牛HANIU”商标、第50550003号“哈牛HANIU”商标、第5565…

  申请人:天津星畅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相贞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对第73739162号“哈牛休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865314号“哈牛HANIU”商标、第50550003号“哈牛HANIU”商标、第55650156号“哈牛电动车HANIU及图”商标、第55651219号“哈牛HANIU及图”商标、第58910801号“哈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的“哈牛”系列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商标名称蹭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之意,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争议商标注册使用易造成市场混淆,扰乱市场秩序及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人宣传推广及销售资料、被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信息、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三轮脚踏车;电动自行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助力车;手推车;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哈牛休三”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汉字“哈牛”,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婴儿车、充气轮胎、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商品的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73739162号“哈牛休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哈牛休三 737391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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