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特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81621号“WE PROMISE TO BE A GOOD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且直接的对应关系,可区分商品服务来源,具有显著性。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WE PROMISE TO BE A GOOD COMPANY.”构成,该标志过于复杂,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