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亚盛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54848号“力盛克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62243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此时其与申请商标权利人一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