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营口福汇家居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春兰
异议人营口福汇家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春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139151A号“升华福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升华福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12831号、第44727774号“华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被子;纺织品被子;蚕丝被”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装饰织品;印花棉布”商品上的“华福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华福”与该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39151A号“升华福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