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一帆领尚 71200531

阅读:147301 2024-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枭毅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枭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200531号“一帆领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枭毅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枭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200531号“一帆领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帆领尚”指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126851号“领尚”、第55591989号“领尚汇”、第32765130号“领尚好品”、第11842153号“联塑领尚”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公共关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一帆领尚”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领尚”,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00531号“一帆领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一帆领尚 712005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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