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科颜悦色KIEHLJOYCOLOR 69918195

阅读:131915 2024-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美雀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美雀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69918195号“科颜悦色KIEHLJOYCOL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美雀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美雀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69918195号“科颜悦色KIEHLJOYCOL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颜悦色KIEHLJOYCOLOR”指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剂;香;清洁制剂;牙膏;研磨膏”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0432号“科颜氏”、第7375163号“KIEHL'S SINCE 185”、第1500253号“KIEHL'S”等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护肤剂;润肤霜”商品上的“KIEHL'S”商标并非常见的普通词汇,用作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经异议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亦可以证明其“KIEHL'S”商标与“科颜氏”商标在消费者认知中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KIEHL'S”及其对应的中文商标“科颜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和抄袭,如予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18195号“科颜悦色KIEHLJOYCOL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科颜悦色KIEHLJOYCOLOR 6991819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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