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友凤
委托代理人:成都沪上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41455号“辛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374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申请人:付友凤
委托代理人:成都沪上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41455号“辛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374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