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慨慷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89904号“半盘菜 BPC BANPAN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第 49503078 号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948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处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虽然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其结果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BPC”,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饭店等全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