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萌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851291号“LoveCreat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5432号决定,于2025年0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年度报告、产品实物照片及销售链接、产品包装及标签照片、合作经营合同书及发票、商标授权书、特许经营合同及发票、各网络平台宣传推广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21年06月17日至2024年06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服装;鞋;袜;皮带(服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服装、皮衣、羽绒服装、鞋、袜、服装带(衣服)、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舞衣、毛衣、套头衫、衬衫、短袖衬衫、裘皮服装、成品衣、裤子、外套、针织服装、马甲、上衣、紧身套衫、裙子、运动衫、皮制长外衣、连衣裙、大衣、轻便大衣、呢绒克(服装)、夹克(服装)、带兜帽的风雪大衣、仿皮服装、T恤衫、裙裤、斗篷、紧腿裤(裤子)、女用背心、内衣、背心、风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帽、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均不予认可。申请人通过走访调查和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和宣传资料。被申请人名下还持有第74734138号“LoveCreates.”商标,该商标与复审商标外观设计是一致的,且被申请人申请多件相关商标,其证据可能存在和复审商标无关的其他商标的使用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服装使用证据;2、产品标签、包装盒照片;3、合作经营合同及发票、特许经销合同及发票;4、商标授权书;5、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及微博上的部分宣传文章打印件;6、宣传海报、使用照片;7、2023年年度报告。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鞋、毛衣等商品上还拥有第44930543号“LOVE CREATES”商标、第35820842号“LOVE CREATES”商标、第32400968号“LOVE CREATES”商标、第21917023A号“LOVE CREATES”商标、第74734138号“LoveCreates.”商标,上述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35、41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LoveCreates.”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皮衣、羽绒服装、鞋、袜、服装带(衣服)、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舞衣、毛衣、套头衫、衬衫、短袖衬衫、裘皮服装、成品衣、裤子、外套、针织服装、马甲、上衣、紧身套衫、裙子、运动衫、皮制长外衣、连衣裙、大衣、轻便大衣、呢绒克(服装)、夹克(服装)、带兜帽的风雪大衣、仿皮服装、T恤衫、裙裤、斗篷、紧腿裤(裤子)、女用背心、内衣、背心、风衣商品上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单方自制证据,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部分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部分形成时间早于指定期间。证据3中的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合作经营合同及特许经销合同显示的商标系“LOVE CREATES”,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不能与本案复审商标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证据4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且授权书中的标识与复审商标并不一致,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亦不能与本案复审商标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证据5、6部分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部分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证据7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综合以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皮衣、羽绒服装、鞋、袜、服装带(衣服)、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舞衣、毛衣、套头衫、衬衫、短袖衬衫、裘皮服装、成品衣、裤子、外套、针织服装、马甲、上衣、紧身套衫、裙子、运动衫、皮制长外衣、连衣裙、大衣、轻便大衣、呢绒克(服装)、夹克(服装)、带兜帽的风雪大衣、仿皮服装、T恤衫、裙裤、斗篷、紧腿裤(裤子)、女用背心、内衣、背心、风衣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