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古香黔及图 74117654

阅读:116862 2024-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韩国宏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国宏林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17654号“古香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韩国宏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国宏林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17654号“古香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香黔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白酒;开胃酒;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1685号“黔酒坊”、第35196194号“黔酒坊 始建于一九五八年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果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古香黔及图”的汉字部分“古香黔”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古香黔酒”,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来自于同一主体,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误购,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17654号“古香黔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古香黔及图 741176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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