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声龙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廖声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058178号“玉凤祥 酒YUFENGX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凤祥 酒YUFENGXI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威士忌;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63号、第56431359号“老凤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4类“珠宝;首饰”等、第43类“餐馆;旅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58178号“玉凤祥 酒YUFENGXI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