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65189号“仟味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仟味源 39065189

阅读:101212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城县百味园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对第39065189号“仟味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5030179号“仟源”商标、第16665676号“仟源医药 CHA…

  申请人: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城县百味园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对第39065189号“仟味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5030179号“仟源”商标、第16665676号“仟源医药 CHALLENGE & YOUNG CY及图”商标、第17632445号“仟源中药”商标、第17632266号“仟源中药饮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仿冒申请人“仟源”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四、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并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而且会极大地淡化申请人“仟源”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性,并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简介及产品介绍;2、申请人企业市场排名情况;3、2018-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4、申请人企业及旗下品牌获奖情况;5、与申请人企业相关的媒体报道材料;7、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8、申请人企业旗下产品宣传推广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艾草;医用药物;艾卷”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企业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存在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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