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31949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73319494

阅读:37303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比布莱恩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以球之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开志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5日对第73319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科比.布莱恩特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其名字“K…

  申请人:科比布莱恩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以球之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开志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5日对第73319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科比.布莱恩特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其名字“KOBE”、绰号“MAMBA/曼巴”、传奇的24号球衣及个人图形标志已广为国内公众熟知。同时,“KOBE”、“MANBA/曼巴”和图形标志系申请人的核心主商标,通过申请人长期和广泛的使用已经在中国市场上的相关领域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了科比的绰号“MABAN”。此外,被申请人还抄袭了著名球星梅西和c罗的姓名、肖像、前面、个人标志等,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企图不正当利用国际知名体育明星的知名度误导消费者,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同样抄袭了包括科比在内的多个著名体育明星的相关商标,且关联公司还经营一家售卖所谓科比限量款篮球的京东网店。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注册的恶意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630550号“KOBE BRYANT2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不仅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还会产生不良文化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信息;网络截图;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作品登记证书;国图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京东店铺截图;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被申请人自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后一直在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理由大致相同,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MAMBA SPORTS”、“RONALDOC罗纪念”、“MEIXILUO”等与知名球星科比绰号Black Mamba、罗纳尔多英文名、梅西名字等近似的商标。

  4、被申请人名下第75588007号图形商标在(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43号异议案件中,被认定被异议商标与“KOBE BRYANT 24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认定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玩具;球拍;球及球拍专用袋;体育活动器械;护膝(体育用品);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游戏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可证明其已在先公开使用引证商标标识,争议商标与之近似难谓巧合。根据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MAMBA SPORTS”、“RONALDOC罗纪念”、“MEIXILUO”等与知名球星科比绰号Black Mamba、罗纳尔多英文名、梅西名字等近似的商标。且根据查明事实4可至,被申请人名下第75588007号图形商标在(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43号异议案件中,被认定与“KOBE BRYANT 24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认定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本案中,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也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331949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733194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89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