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38080号“IKE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KEA及图 7938080

阅读:90437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九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938080号“IKE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973号决定,于2023年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九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938080号“IKE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973号决定,于2023年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委托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官网截图、销售发票及清单、销售小票、家居指南、网店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0月24日至2022年10月23日期间内在“清洁制剂”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洗澡用化妆品;2.牙膏;3.肥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故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的有效性及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清洁制剂商品上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天猫平台销售订单录屏。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宜家《家居指南》、作品登记证书;2、销售发票;3、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宜家公司特许经营商的营业执照;4、天猫销售记录;5、销售小票;6、宜家家居IKEA微博截图;7、宜家网站介绍。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名下包含“IKEA”字样的商标众多,在案证据显示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并非复审商标标识。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已有类似案例对被申请人商标予以撤销。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6日向我局提交补充材料显示,其已解除与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关系,现请求将本案的代理机构变更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被申请向我局提交了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及答辩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外,另还包括:1、代理关系解除声明、商品评审代理委托书;2、关于淘宝平台销售截图的电子数据保全单及公证件;3、产品标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澡用化妆品、牙膏、肥皂、清洁制剂商品上,后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4月6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10月24日。鉴于申请人针对前述撤销决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审理审理范围应为申请人提出复审的,被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维持注册的清洁制剂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 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清洁制剂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被申请人于本案复审提交的天猫平台销售订单录屏显示有复审商标“IKEA及图”,该订单创建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再结合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4、5、6的销售发票、天猫销售记录、销售小票、微博截图等宣传销售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清洁制剂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清洁制剂复审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清洁制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938080号“IKE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KEA及图 79380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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