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727153号“倍得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倍得清 73727153

阅读:148170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赴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番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佐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对第73727153号“倍得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3461203号“露得清”商标(以下…

  申请人:科赴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番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佐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对第73727153号“倍得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3461203号“露得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露得清”、“NEUTROGENA”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广告宣传已经在清洁护肤品上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中国相关消费者中具有非常高的认知度,已成为清洁护肤产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其第1186113号“露得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洗面奶、香皂、护肤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该驰名商标的抄袭、复制和摹仿,会使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声明书;2、“露得清”商标宣传使用资料;3、“露得清”产品相关卫生许可证明、宣传册、销售数据统计、产品订单、经销合同、发票、天猫等网站截图、广告合同、监测报告、广告资料;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露得清”所获奖项;6、在先裁定书;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品牌介绍;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和寓意,具有较强独创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倍得清”与引证商标一“露得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护肤用化妆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且已充分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引证商标二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亦不作评述。

  此外,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3727153号“倍得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倍得清 737271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87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