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021319号“ELETRMAT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ELETRMATE及图 73021319

阅读:68329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锟剑恒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201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57918…

  申请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锟剑恒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201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5791834号“MATE”商标、第22699783A号“MATE”商标、第36873935A号“MATE”商标、第36873935号“MATE”商标、第52599068号“MATE”商标、第48562492号“MATE”商标、第46035287号“MATEWATCH”商标、第46028164号“HUAWEI MATE WATCH”商标、第55442762号“MATEINK”商标、第43697391号“MATE X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被异议商标无真实使用意图,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原异议人。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2、“华为”、“MATE”系列商标荣誉证书;

  3、“MATE”系列商标的宣传页面;

  4、“MATE”系列商标产品销售页面;

  5、相关函件、法院判决、在先案件裁定;。

  6、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ELETRMAT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数量显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91834号“MATE”、第22699783A号“MATE”、第36873935号“MATE”、第36873935A号“MATE”、第48562492号“MATE”、第46035287号“MATEWATCH”、第46028164号“HUAWEI MATE WATCH”、第43697391号“MATE X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平板电脑;手机用电池;声音传送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MATE”,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21319号“ELETRMAT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中的“MATE”属于一种常见词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任何“傍名牌”或“擦边球”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产品实物照片及宣传资料;

  2、相关产品销售订单、相关票据及参加展会资料;

  3、申请人相关资质证书;

  4、类似前案异议决定书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等商品上,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机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包含“MATE”,且未形成明显区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外,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3021319号“ELETRMAT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ELETRMATE及图 730213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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