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749985号“FREDCOC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REDCOCO 72749985

阅读:94753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斐登巴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青春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对第72749985号“FREDCO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大量且反复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不当利…

  申请人:斐登巴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青春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对第72749985号“FREDCO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大量且反复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并且争议商标具有商品质量与来源的欺骗性。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244036号“F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93838号“F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在珠宝首饰上的驰名商标“斐登/FRED”的抄袭、复制,其注册和使用将导致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的淡化、弱化,致使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创始人及品牌、产品的介绍、申请人官网及相关产品信息;

  2、申请人品牌入驻天猫官方旗舰店的报道;

  3、相关媒体报道;

  4、产品专柜照片及活动信息;

  5、产品销售发票、广告宣传、参展照片相关资料;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在先裁定、决定;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其他品牌介绍;

  11、经公证的媒体报道、官方微博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月14日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初步审定日期以及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约200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第7592691号、第7599248号、第13065864号“路易酩轩LYMX”商标,第13065863号“路易酩轩LYMX”商标,第33017883号“太古奥特莱斯”商标、第34434622号“Kors”商标、第15504021号“JIRBAO及图”商标、第15504023号“BINTLI及图”商标等。

  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3、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申请注册了约200件的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对“斐登FRED”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FREDCOCO”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FRED”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在本案中提交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包含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5、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2749985号“FREDCOC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REDCOCO 727499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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