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274269号“浴尚 YUSH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浴尚 YUSHANG及图 65274269

阅读:75468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浴见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浩彩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7日对第65274269号“浴尚 YU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

  申请人:杭州浴见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浩彩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7日对第65274269号“浴尚 YU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44583883号“浴尚好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正常的注册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浴尚”网络搜索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盥洗台(家具);浴室用家具;浴室柜子(家具);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镜子(玻璃镜);衣架;化妆台(梳妆台);浴室凳;浴帘挂钩”商品上。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0类“浴室柜(家具);家具;柜台(台子)”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权利人系骆楚雄。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如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权利人系骆楚雄,并非本案申请人(杭州浴见厨卫有限公司),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据,故申请人不具有依据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我局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不予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由中文“浴尚”、汉语拼音对应形式“YUSHANG”及图形部分构成,“浴尚”并非固有词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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