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许昌阿什卡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百色市田阳区威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89118号“IGAS ENERGY UKSOI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06219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购销合同、发票;3、包装采购协议、发票;4、抖音宣传记录;5、微信朋友圈信息;6、产品及车间照片;7、门店照片;8、视频文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永久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发动机油;工业用油脂;润滑剂;电能”商品上,于2021年11月27日经核准转让予许昌阿什卡润滑油有限公司,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2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河南东风润滑油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体现了复审商标及使用的“齿轮油、柴机油”等商品,且体现时间处于2021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内,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6等可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在“齿轮油、柴机油”等商品上。鉴于“齿轮油、柴机油”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的“润滑油;发动机油;工业用油脂;润滑剂”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齿轮油、柴机油”等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其他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电能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21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润滑油;发动机油;工业用油脂;润滑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润滑油;发动机油;工业用油脂;润滑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电能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