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老碗会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薛惠标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3日对第77385147号“老碗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老碗会”经申请人长期、持续的使用及大力宣传推广,已在餐饮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4622709号“老碗会 LAOWANHUI”商标、第27955645号“老碗会”商标、第13652322号“老碗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门店营业执照、部分门店实拍照片、部分线上线下销售订单、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近三年纳税证明、多年实际使用及宣传资料、部分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09月0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备办宴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