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764823号“梦龙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梦龙动 75764823

阅读:120882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薛洋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75764823号“梦龙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966321号“梦龙”商标、第92…

  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薛洋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75764823号“梦龙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966321号“梦龙”商标、第9223566号“梦龙”商标、第10921377号“梦龙”商标、第9223462号“梦龙 MAGNUM”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具有极高知名度,事实上已构成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其注册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梦龙”、“MAGNUM”系列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申请注册完整包含申请人“梦龙”商标的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八喜”、“DQ”等知名冰淇淋品牌近似的商标,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将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

  2、“梦龙”、“MAGNUM”系列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3、相关商标信息、裁定书、判决书;

  4、被申请人商标,抄袭品牌及商标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使用多年,其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消费者混淆的报道及评论;

  6、相关判决书;

  7、被申请人受让人/被许可人葛传栋抄袭他人品牌的商标信息、企业登记信息、抖音账号、BOSS直聘网页、授权书、美团、饿了么搜索结果;

  8、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四季甜心蛋糕店抄袭和摹仿他人品牌的商标信息;

  9、相关公众对梦龙蛋糕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0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其中“钟薛高纯”、“梦龙动物”、“梦龙原”、“梦龙低糖动物”、“梦龙蛋糕店”、“梦龙蛋”、“梦龙淡”、“八喜动物”、“八喜淡”、“DQ纯”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引证商标一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一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0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其中“钟薛高纯”、“梦龙动物”、“梦龙原”、“梦龙低糖动物”、“梦龙蛋糕店”、“梦龙蛋”、“梦龙淡”、“八喜动物”、“八喜淡”、“DQ纯”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被申请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申请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5764823号“梦龙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梦龙动 757648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75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