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296127号“卓萨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卓萨帝 75296127

阅读:118966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尔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灵动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对第75296127号“卓萨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52260号“卡萨帝”商标、第…

  申请人:海尔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灵动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对第75296127号“卓萨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52260号“卡萨帝”商标、第9885885号“卡萨帝”商标、第26297077号“卡萨帝”商标、第63289736号“卡萨帝”商标、第54800099号“卡萨帝 Casar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卡萨帝”是海尔集团旗下的高端家电品牌,与申请人企业已经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认定为冰箱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请求给予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重点保护。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关联公司已经享有“卡萨帝”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及其他知名商标品牌的主观恶意,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和质量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海尔集团的介绍;2、海尔官网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3、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4、申请人商标广告宣传情况;5、行业排名及百度搜索结果;6、销售合同及发票;7、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8、在先案例;9、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证明;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驰名,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差别显著,缺乏造成市场混淆的市场基础。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不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利,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四、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页面、订单信息、购货合同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加热装置、供暖装置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冰箱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五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卓萨帝”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卡萨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且已充分考虑了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上述规定不再予以置评。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5296127号“卓萨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卓萨帝 7529612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174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