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984696号“SERRAN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ERRANO 77984696

阅读:133878 2025-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莆田道晗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77984696号“SERRA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最大的运动鞋制造企业之一,其ASICS(亚瑟士)和Onitsuka Tiger(鬼冢虎)运动…

  申请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莆田道晗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77984696号“SERRA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最大的运动鞋制造企业之一,其ASICS(亚瑟士)和Onitsuka Tiger(鬼冢虎)运动休闲鞋在中国及世界范围享有盛誉。SERRANO为申请人鬼冢虎休闲鞋的最重要系列之一,而争议商标“SERRANO”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完全相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二、被申请人在第25类上申请二十多件与申请人“鬼冢虎”、“Onitsuka Tiger”近似的商标,另外,被申请人的“TOKUTEN”是申请人鬼冢虎“TOKUTEN”系列商标。被申请人大量多次抄袭摹仿申请人著名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取得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华代表处及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多个购物网站销售“SERRANO”产品的截图;3、申请人“SERRANO”品牌的相关报道;4、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5、百度关于“TOKUTEN”搜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0月6日。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五十余件商标,包括二十余件“鬼冢虎TIGER”、“鬼虎冢TIGER博”、“鬼虎冢自”、“虎冢黑”等与申请人“鬼冢虎”、“Onitsuka Tiger”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营业信息。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将与争议商标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据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二十余件“鬼冢虎TIGER”、“鬼虎冢TIGER博”、“鬼虎冢自”、“虎冢黑”等商标,上述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近,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申请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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