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北龙图铝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方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2日对第60995371号“龙祥龙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职业抢注人,其名下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已经超出了一个企业的正常经营所需,不仅围绕申请人商标反复注册,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对“门窗”、“汽车零部件”等知名品牌进行抄袭与复制,被申请人明显是对同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知名品牌的抄袭与复制,其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昭然若揭。其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以及“龙图”品牌所获荣誉;
2、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3、包装定制合同、发票;
4、申请人与阿里巴巴订单、发票;
5、广告宣传合同、发票;
6、推广宣传材料;
7、售合同、发票;
8、申请人财务报告;
9、品牌授权书;
10、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合理来源,其申请注册商标系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并不具有恶意。申请人多次针对被申请人商标提出异议及无效宣告,并非善意。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进行了积极的使用,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且已经审查获准注册。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 易导致消费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并未攀附申请人商标,亦未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或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在先决定、裁定;
3、作品登记证书;
4、产品图片;
5、销售协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于202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故申请人依《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