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数智柏年中医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29040号“数智佰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69712号、第813179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直接描述了服务的品质,将其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数智佰年”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数百年”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汉字“佰年”,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