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611895号“傻子瓜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傻子瓜子 81611895

阅读:58399 2025-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泰莱泽商贸商行(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南昌益辉知识产权代理中心(个人独资)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11895号“傻子瓜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92735号“傻子评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傻子”一词随着时代的发…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泰莱泽商贸商行(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南昌益辉知识产权代理中心(个人独资)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11895号“傻子瓜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92735号“傻子评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傻子”一词随着时代的发展含义得以扩张,不再仅指智力低下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作为玩笑中的一种称谓。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项目上,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另,申请商标包含“傻子”,其使用在指定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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