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04643号“解放信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结合申请人“解放”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