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理防爆风机制造(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企创视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18210号“理通风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5403号“理通”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申请人:浙理防爆风机制造(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企创视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18210号“理通风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5403号“理通”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