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LSON DO BRASIL LTDA.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7646号“caste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已限定为“下述商品的商业、进口、出口和代理:轮胎,内胎,家具用脚轮,医院用脚轮,通用脚轮,手推车车轮,购物车用小脚轮,陆地车辆用飞轮,轮胎气室,轮胎,慕斯型轮胎室,工业用脚踏车内胎”,已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43537号“兆弘扬及图”商标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