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电器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13526号“SH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8117号“SHEE'S”商标、第79516944号“3SHE”商标、第79040416号“SHE”商标、第46924827号“SHE及图”商标、第37852498号“SHE”商标、第32523362号“苗丘SHE交商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