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喜力克斯高尔夫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38724号“HEL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217892号“HELIX”商标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15533号图形商标、第4404569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