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73493号“居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22643号“居+智装”商标、第20006992号“拾居”商标、第31868873号“拾居”商标、第10263469号“居+卖典”商标、第48558709号“居+智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部分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五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并已刊登了撤销公告,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撤销其在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销售展示货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