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万创眼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00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57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2025)商标异字第0000053075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59424号“I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眼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2月13日第1923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发光式电子指示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导航仪器;录像机;摄像机;近摄镜;探测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池充电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二在“眼镜”商品上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