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637381号“KC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CC 78637381

阅读:133148 2025-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珉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37381号“K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3874号、第10468747号、第758935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承诺放…

  申请人:星珉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37381号“K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3874号、第10468747号、第758935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在“未加工可可豆;燕麦;玉米;未加工的坚果;食用芦荟”商品上的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新鲜柑橘;新鲜柠檬;新鲜水果;新鲜浆果;椰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具有较高市场影响力,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并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及所处地域不同,共存市场不会产生混淆。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新鲜柑橘;新鲜柠檬;新鲜水果;新鲜浆果;椰子;食用芦荟”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对是否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芦荟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前后表述矛盾,故该放弃声明我局不予认可。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KCC”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KCG”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未加工可可豆、玉米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稻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上述引证商标使用与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柑橘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燕麦、未加工可可豆、玉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

本文《关于第78637381号“KC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CC 786373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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