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鑫景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99634号“ATG 鑫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648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8月27日第1949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53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4]第000021891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未获准注册。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37210号“A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4年4月6日第1882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已经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净化剂(澄清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