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南沙创新制度研究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02593号“环球数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9542号“环球数码”商标、第27509724号“环球资源 GLOBAL SOURC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48419号“环球汇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并已刊登了撤销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撤销其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消费品安全测试;化学研究和分析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2、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该项服务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内部网和互联网提供货物跟踪用不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的临时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计算机网络、内部网和互联网提供货物跟踪用不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的临时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