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鱼生有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99256号“鱼生有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0868395号、第29036611号、第75345945号、第3742989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经撤销及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及裁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鱼生有你”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魚生是你”(“魚”是“鱼”的繁体)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