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老挝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54341号“BEERL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12545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第66719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第692564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老挝啤酒有限公司。第33287507号、第342310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66、187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失效,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