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盖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67820号“BEN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2033号“BEN 10”商标、第12033692号“笨面包 BEN BREAD及图”商标、第16866836A号“BEN+本加”商标、第19715187号“原本真 BENZHEN COACHING及图”商标、第31374534号“BEN·色”商标、第35522362号“BEN及图”商标、第35522367号“BEN.本库及图”商标、第15151328号“BENS”商标、第56962075号“BENSHOT”商标、第29427821号“BEN 1”商标、第19310076号“奔潮 BENC”商标、第69895793号“BEN SN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十一、十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放弃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的复审。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九协商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1、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十二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为有效注册商标。3、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相关共存事宜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放弃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的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对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提供市场营销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核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提供市场营销信息;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提供市场营销信息;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提供市场营销信息;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